350vip葡京新集团首页莅临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承担开展民政政策理论、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高职教育等方面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原则:
(一)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学校是课题经费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负责课题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学校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确保课题经费使用的范围、用途、方式及标准等具体内容符合合同约定、学校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预算,杜绝随意性,避免重复浪费。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责机制。
(四)一次核定,分期报销。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报销。
第二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不得擅自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购置的设备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材料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报销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收费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参与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和培训的费用可列入差旅费预算。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证明等资料。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劳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无工资收入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数据采集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电话通讯等费用。
(九)其他支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误餐费、日用品、食品、邮寄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
第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学校为了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管理消耗的管理费,以及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的绩效支出。
第七条 课题管理费比例为课题经费总额的5%,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额外支付8%税费。校级科研课题经费不列支间接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由学校单独列支。横向课题绩效支出比例按照课题经费总额区分,20万(含)元人民币以下课题绩效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20万元人民币以上课题绩效支出比例需单独申请,并根据情况批复。纵向课题绩效支出参照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另行审批。绩效支出可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也可用于补充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不足。
第八条 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校外科研课题,如有关经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应参考相应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学编制课题预算;在立项后,根据立项单位要求反馈准确的经费预算,并报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校级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工作由科研管理处统一组织。在立项评审通过后,向课题负责人发出《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立项通知书》要求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预算,并及时报科研管理处审核、存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规范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一)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预算,并对特殊支出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经费预算由财务处和科研管理处负责指导和审核。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课题经费预算经过立项单位或学校审批后,由课题负责人严格按照课题预算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纵向课题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各预算科目在实际报销中,上下浮动在该科目预算金额5%以内的可以直接报销。
(二)纵向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课题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未超过课题预算总额20%的,应向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超过课题预算总额20%的,应向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予以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横向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确有必要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20%的,直接报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审批;调整比例超过经费总额20%的,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报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
课题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执行。课题分期任务及经费按照课题协议相关条款执行。校级科研课题前期可执行经费的60%,课题中期评估通过后执行2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执行。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不可执行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
纵向课题:财务报销系统登记审批(课题负责人审批→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批→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需增加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审批;30,000元至50,000元(含)需增加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需增加院长审批)→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审核→财务票据审核→报销。
横向课题:财务报销系统登记审批(课题负责人审批)→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审核→财务票据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绩效支出提取方式:
课题组可在立项后提取不超过50%的绩效支出,课题结项后再提取剩余绩效支出;也可以在课题结项后一次性提取。课题负责人需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际,填写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课题负责人需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字,保证材料真实、完整。经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和主管科研工作院领导审批后报销,并报科研管理处备案。绩效支出实名发至个人银行卡,并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科研经费过程监管与决算
第十七条 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校级科研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改变;课题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向科研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报主管科研工作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课题一经立项,负责人应按申报书、任务书、协议的承诺和要求开展课题研究,不得无故中止或终止。对因故中止研究的,停止报销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和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报销经费。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退还应退经费。如课题负责人接到学校通知后超过一个月仍未退还应退经费,学校将从课题负责人工资收入中扣除,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加强对课题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课题合同约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尽快办理结项手续,并结清课题账目。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到账经费总额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结余资金不得转出学校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纵向课题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归属学校统一管理,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收回。
横向课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可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并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专项科研经费,如无特别规定或约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